仲裁的期限申请和处理是怎样的

受理仲裁申请的程序如下:
1、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限为5天。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副本和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副本后,应当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也有权提出反驳请求。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
4、申请财产保全;
5、委托代理仲裁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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