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

婚前同居的财产,可以协议分割,也可以诉讼分割。男女双方在婚前同居的财产,被认定为共有财产的,双方可以对财产分割达成约定,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财产;对财产分割无法达成约定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分割,由人民法院对财产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会按照共有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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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财产分割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婚前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法律上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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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办法:一般按照共有财产来进行分割。若双方同居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则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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