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了一个月,但是做了一周后不想做了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仲裁是解决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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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想做了那么可以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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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用人单位超过下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每月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辞退而无需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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