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修路占用土地如何解决

如果村里修路占到村民的地,那么相应的补偿标准为按照具体的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了:
第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第二,安置补助费。
第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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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确权后修路占用耕地怎么办
1、土地确权后修路占用耕地可以要求补偿。如果已经被确权的土地被占,是要给土地权利人依法及时足额合理的占地补偿的,或者要求相应土地的调整,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二、占用耕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2、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3、附着物的补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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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分情况来解决。第一是占用面积的补足问题,如果集体内有机动地,占用部分可以他地补足;第二,如不能补足,则需要减少对应部分的农地负担缴纳,如水费分摊,劳务按面积分摊,按面积的某项集体上缴等;第三,地上附着物的处置问题。
地上附着物不是集体财产,如果集体需要收回用作修路,那么需要补偿青苗的也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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