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权的效力有哪些

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有: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双重性质;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但两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抵押权的效力对土地使用权有着重大影响;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功能和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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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权的效力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设定后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依法对抵押的土地行使权利;
3、依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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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设定后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依法对抵押的土地行使权利;
3、依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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